
公告日期:2025-08-27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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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性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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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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