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本制度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本制度附件二),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本制度附件三)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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