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
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在内)担任独立董事职务,且每年在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更换及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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