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包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全资、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第 6.1.10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相关部门应当对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出具意见明确的书面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如有)、企业资信情况、银行借款、抵押及借款担保等情况;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如涉及);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如涉及);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
(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不存在失信情况及被执行人记录的说明,或如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
进一步提供其失信情况、受到的惩戒措施;
(十)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三)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
(四)依法应当提供但不能提供用于互保或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设定互保或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五)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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