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保证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远望谷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 2 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 3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应做到合理必要、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
露规范,保持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
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 4 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 5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第 6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以下同),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 7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亦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存在本办法第 5 条、第 6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 8 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 9 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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