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法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确保公司依法
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
或多位董事或总裁行使。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审查和决策权限由《公司章程》
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遵循以下规定:
(一)有关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议案,原则上由分管工作的董事提出,
非分管工作的董事亦可就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议案;
(二)有关聘任或解聘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的
议案,公司任何董事均可提出;
(三)有关聘任或解聘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的议案,由总裁提出;
(四)董事会机构设置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及分
支机构设置的议案由总裁提出;
(五)各项议案应提前送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以便制作会议文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提交公司董事审阅;
(六)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有关议案需在发出
口头、电话等方式的会议通知时一并提出。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
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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