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 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 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七条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下列担保,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积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 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 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 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