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关于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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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重购字[2025]第 001-2 号
致: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石基信息”、“上市公司”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 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本次交易”)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石基信息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信达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书面声明和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依赖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的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资料纸质版与电子版均真实、完整、准确,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获得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对于信达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信达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的相关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出具的本核查意见仅供石基信息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
止,即自 2024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2025 年 8月 14 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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