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关于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前业绩异常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重购字[2025]第 002号
致: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石基信息”、“上市公司”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的规定,信达就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业绩异常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及信达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核查意见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信达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事项作出判断。
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上市公司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上市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核查意见中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同意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的相关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出具的本核查意见仅供石基信息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1. 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
情形
根据石基信息上市后的公开披露信息及其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和确认,并经信达律师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检索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履行”等栏目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自石基信息上市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附件。
根据上市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石基信息上市以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主要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 承诺未正常履行或未履行的情形。
2. 最近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