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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20:25 股吧网页版
广电运通:《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应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根据上级监管要求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从严控制担保行为,原则上只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确需为其他单位进行担保,在审批的同时,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产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提供反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其中,保证反担保一般由被担保人之外的专业担保机构、银行等第三方提供。公司提供担保时,原则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条件

第七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担保总额累计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担保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要求,但确需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依程序决策;属于第十九条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还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确;

(三)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五)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获得贷款银行认可;

(八)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范围外的金融企业;

(二)被担保人与公司及各级成员企业之间无产权关系的,不得提供担保;
(三)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四)被担保人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五)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八)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九)如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其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十)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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