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担保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五章《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及第六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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