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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6:32:11 股吧网页版
通润装备: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企业战略;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

(三)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有义务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具备条件的,还应同时实现其他控制目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财务收支为依据、以关键性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重点、围绕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置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二)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五)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并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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