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
方可暂缓、豁免。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
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或豁免 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 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前,应履
行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信息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 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逐项对待披露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
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证券部妥善 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相关人员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书面承诺保密, 证券部对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 局和深交所。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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