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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6:32:09 股吧网页版
通润装备: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董事会下设的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

第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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