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委任、重新委任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就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聘用条款及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按照适用的标准检查评估及监督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审计程序的有效性;
(六)外部审计工作启动前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计性质、范围及有关汇报责任;
(七)就外部审计机构的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八)就外部审计机构的非审计服务制定相关政策,并予以执行。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九)负责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处理其他有关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关系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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