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
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公司应当审慎评估委托理财的风险,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额度,但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公司财务部将相关议案提交至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有)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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