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交易的定义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审批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
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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