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获取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设或与第三方新设企业、公司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追加投资等;
(二)委托理财;
(三)基金投资(含与专业投资者共同设立私募基金或认购基金份额等);
(四)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审批。
(四)交易标的为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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