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
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不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及管理层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或严重影响员工人身安全的;
(五)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遇重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在公司采购、外协(或委托加工)、招标、投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或渎职、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十)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十二)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三)违反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和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
(十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市场禁入决定等监管措施的;
(十五)因违反深交所自律规则,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六)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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