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杜绝内幕交易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董事会判定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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