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按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陕西证券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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