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四条 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向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
(一)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在0.5%以下的情况:
1.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下的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2.单笔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捐赠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0.5%以上的情况:
1.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以下的,由总经理提出捐赠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以上的情况,由总经理提出捐赠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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