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
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
批准不得对外担保。公司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资格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较强的偿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如适用)。
第八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
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
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由股东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批决定: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时及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时及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该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若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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