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
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
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五)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上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上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
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
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
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
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
行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
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总经理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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