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
作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董事会换届后,连任
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免职及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的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在新
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支持,
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
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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