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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8:49:06 股吧网页版
贤丰控股: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提供担保;

(九)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

(十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高
于 30 万元或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高于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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