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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8:49:05 股吧网页版
贤丰控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现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对子公司投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等,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3 本制度用于公司对外投资进行指导和规范。

1.4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根据各自公司情况,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1.5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对外投资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1.6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重点:

(1)预算编制;(2)申请和论证;(3)立项审批;(4)核算和管理;(5)清理和处置。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2.1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
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2 公司办理对外投资业务时,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可行性论证、计划编制与审批;

(2)审批与计划执行;

(3)其它公司股权购入、出售与会计记录、核算;

(4)投资项目管理与监管。

公司不得由同一个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2.3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4 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授权人报告。

2.5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对外投资的权限。
严禁超越权限进行对外投资,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2.6 公司的对外投资按照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规则指引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授权及相关签批手续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前述相关规定保管相关资料并完成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

3.1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3.2 公司的对外投资须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相应的程序批准。

3.3 公司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市场、资源、环境、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市场调查,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被投资公司的资信情况,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将可行的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股东会、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审批。

3.4 公司应当成立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机构,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分析评价。可行性论证机构应吸收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

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的由来,如项目是否有批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2)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3)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4)项目的建设配套条件;

(5)总投资额与资本结构;

(6)资金投放时间安排;

(7)工程进度安排及投入产出时间表;

(8)项目的风险预测及规避措施;

(9)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如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

(10)其他;

(11)项目评价与结论。

3.5 对外投资项目经过可行性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制
定投资方案、计划。

3.6 对外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实,并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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