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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8:49:05 股吧网页版
贤丰控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含引咎辞职、罢免)。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一届董事会任命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情形的,其本人应立即停止履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出现本条情形的,其本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辞去现任职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被动原因出现本条情形的,其本人在三个月内无法解除相关情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辞去现任职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前述辞任义务的,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以决议方式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履职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职务。

第九条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咎辞职:

(一)无故不履行董事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因严重失职未予执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
办的工作任务,对公司整体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重大事项盲目决策,违反决策程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五)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或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并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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