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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8:48:07 股吧网页版
贤丰控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指引》”)、《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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