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运作,加强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监督,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层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调阅涉及信息披露等事宜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高”)等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有权要求公司就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疑难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公司董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扰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和离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不得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职责的履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2)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诚信记录,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
(4)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5)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该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任职条件参考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1)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2)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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