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员或关联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刊物、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一般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与接收人员共同签署外报资料保密协议书(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对外信息报送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外报资料保密协议书》、《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投资合作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四),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董事会公章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四),也可以将保密提示函的内容加入报送的信息资料中,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复印件或扫描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存档,存档期限为3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八条 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同时向广东证监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
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其他制度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2)外报资料保密协议书;
(3)对外信息报送回执;
(4)保密提示函。
贤丰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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