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建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表决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该表决做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表决。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
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不设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履行依托内控审计部进行,内控审计部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聘请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上述(二)至(六)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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