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0 18:46:14 股吧网页版
贤丰控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责任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标准;

(二) 绩效原则:绩效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三) 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人事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在遵照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经营情况、本人岗位职责,参照同类行业、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公司薪酬平均水平确定。

第八条 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发放津贴,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如有)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标准执行。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报酬,其薪酬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岗位履职的基本报酬以及在经营期间为公司创造价值而获得的激励性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三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考虑决定是否扣减、不予发放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董事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