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和三会会议会务等事项。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建立董事会定期会议制度,制定定期会议年度安排。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由董事长召集,以现场方式召开,在确定会议时间前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通,确定时间后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使董事能够安排行程并尽可能亲自出席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重大议题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如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或公司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通信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提前二日或者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通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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