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监督中的作用,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
量,规范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贤
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除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公司不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
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开展前
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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