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指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投资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范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决策权限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董事会的投资方案以及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负责财务、内控、项目投资及信息披露的各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拟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和证券事务部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的管理与监控。
第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是公司风险投资的法律主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的审核,并就风险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完成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风险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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