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顺络电子”)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下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顺络电子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顺络电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顺络电子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
见书所涉事宜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顺络电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顺络电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顺络电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顺络电子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顺络电子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2000 年 8 月 22 日,深圳市外商投资局以《关于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深
圳顺络电子有限公司”的批复》(深外资复[2000]0682 号)同意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深圳顺络电子有限公司。
2、2005 年 7 月 8 日,商务部以《商务部关于顺络电子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
投资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5]1272 号)同意深圳顺络电子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即顺络电子)。
3、2007 年 5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117 号)核准顺络电子公开发行新股。
4、2007 年 6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7]86 号)同意顺络电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5、顺络电子现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30315567)。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顺络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备《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下称“《草案》”)已分别经顺络电子职工代表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顺络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已分别出具专项意见,顺络电子亦已就《草案》以及相关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意见等作出公告。
经逐项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根据上述会议文件及其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顺络电子已经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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