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0 20:41:16 股吧网页版
顺络电子:员工持股控股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员工持股控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一条 为激励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顺络电子”)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公司以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自愿为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治理文件以及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范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范围:

顺络电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控股公司业务关联之顺络电子集团内部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控股公司核心管理和技术人员;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持有人”)。
第三条 实施主体:

顺络电子之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等顺络电子拥有实际控制权之下属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以顺络电子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为限。

第四条 实施方式:

持有人可以通过共同出资新设、协议受让、定向增资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控股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持有人可通过个人直接持股,亦可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持有人可以并非实施主体的员工,具体持股方式由实施主体上报之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决策权限及程序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入股控股公司暨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亦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中上市公司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参与本《办法》确定的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股权不影响其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亦不进行合并计算。

第三章 实施数量及定价依据

第六条 持有人参与控股公司持股可分批实施,原则上每一年度实施一次,单一控股公司累计有效授予总额原则上不得超出该控股公司最近一期注册资本或股份总额的 40%。

具体实施数量由实施主体上报之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约定,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控股公司之少数股东成为顺络电子或其控股公司员工前所持有的控股公司股权不受本办法约束且不计入本条所约定的有效授予总额。

第七条 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授予价格不得低于人民币 1元每股(或每 1 元注册资本),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孰高者:
(一)控股公司最近一次增资价格;

(二)控股公司最近一次正常股权转让价格;

(三)控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之每股(或每 1 元注册资本的)净资产价格;

(四)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之每股(或每 1元注册资本的)单位价值(若有)。

第四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实施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决策权限:

(一)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融资总额/退出方案回购总额小于或等于顺络电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的,须经顺络电子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融资总额/退出方案回购总额大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但小于或等于顺络电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须经顺络电子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融资总额/退出方案回购总额大于顺络电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须经顺络电子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若因相关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或退出方案触及相关规定和决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等),应当据实履行应有的决
策程序。

第九条 根据前条所述之决策权限,实施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新项目筹备负责人提出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二)顺络电子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顺络电子董事会会议审议;

(四)顺络电子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

第十条 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

(一)持有人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则持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控股公司股权不作变更。

(二)持有人因顺络电子组织架构调整或主要股东结构变化导致职务变更,则持有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控股公司股权不作变更,持有人仍然享有其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股东的应有股东权利。

(三)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原有岗位而发生降低职务级别的情况,但降职后仍属于本《办法》所确定的适用对象的,应按照降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