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二O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简称《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所确定的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报审计业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报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一)依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会决议一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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