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以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被审计主体的负责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即“审计部”)。公司审计部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事务。在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审计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公司具体安排审计事务时,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持应有的
职业谨慎,并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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