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1,401,544,698 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73,545,296 股后的股
份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 0.5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保持“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相应分配总额。
2、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分红总额/总股本,据此计算的证券除权除
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公司 2025 年 6 月 27
日收盘价-0.0473762 元。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等情况
1、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情况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详见2025年5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1,401,544,698股为基数扣除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73,545,296股后的股份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0.50元(含税),送红股0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保持“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相应分配总额。
2、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73,545,296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红的总股本*每股分红金额,即66,399,970.10元=1,327,999,402股*0.05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应以0.0473762元/股计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0473762元/股=66,399,970.10元/1,401,544,698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473762元/股。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25年6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73,545,296.00股后的1,327,999,40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特别说明:请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是否属于深股通标的证券,确定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保留或删除该类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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