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九月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适用于本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
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为董事本身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董事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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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九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
担保:
1、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2、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3、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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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5、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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