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备案等管理事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股东或高级人员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证券价格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公开而且非普遍为进行(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市场界别所致的具体信息或资料。本制度中“内幕信息”的含义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内幕消息”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及/或关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的董事的服务合约、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同等的组成文件)出现变动;
(九)股本变动,如新股配售、红股发行、供股、股份拆细、股份合并及股本削减;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七)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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