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指引以及《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认为有关公司、其股东或高级人员或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数据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以及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网站、公司官方网站及/或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
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内幕消息”的含义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规范运作管理责任人、规范运作工作负责人、规范运作联络员以及参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准确原则。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三)完整原则。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