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
(二)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证券投资、债权投资、期货及衍生品投资、现金管理;
(六)公司及各经营实体与资本性支出相关的投资(如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
(七)其他投资。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期发展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审慎投资、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如已针对相关交易事项制定专门管理制度的,优先按照专门管理制度执行;如无特别规定的,则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相关交易事项可以专项议案方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确定该交易事项年度投资总额,在年度投资总额内授权董事长对具体操作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行为。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含对外投资的投资和处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达到以下任一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还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含对外投资的投资和处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但其中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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