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 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
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以及该等投资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对子公司投资,包括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三)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四)改变对外投资的主要合同条款;
(五)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公司产业及股权投资活动由战略投资中心归口管理,证券及其衍生
品投资由财资管理中心归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实行统一规划、分项负责的原则,重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投资应列入公司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条 项目投资论证
战略投资中心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及法律、法规评审。对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结果必须报投资审议会审议通过。投资审议会由公司战略投资中心、财资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CFO 或 CEO 参加,必要时吸收专业技术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投资论证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投资各方草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并报战略投资中心、法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查。
(二)草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完成审查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分级审批的原则,根据投资规模分别报送相关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批。
(三)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临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四)对于正式签订合同的投资项目,在付款阶段,项目负责人应提报付款审批,并按分级审批原则经相关部门领导、CFO 或 CEO 审批。完成审批后,
财资管理中心提供资金;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投资项目,公司财资管理中心不予提供资金,也不予贷款担保,不予办理上报审批和设备进出等手续。
(五)财资管理中心根据投资合同以及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相关会议决议等及时作出投资的账务处理,并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投资的减值情况给予关注。
第九条 项目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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