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148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00722573708K。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全部为境内
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7 年 4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Xiangtan Electrochemical Scientific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
邮政编码:4112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9,481,71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依靠科技进步开发生产高技术、高质量等级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锰矿石开采与加工;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电池材料及其它能源新材料;蒸汽的生产、销售;利用蒸汽的余热、余压发电;金属材料、润滑油、石油沥青、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矿产品的销售;再生资料回收;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数(万股) 认购比例(%) 出资方式
湖南湘潭电化集团公司 3,053.50 87.243 货币、实物资产
长沙矿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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