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结论意见...... 12
第三节 签署页...... 1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湘潭电化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湘潭电化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上述法律意见书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现本所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对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和已出具法律意见一并使用;对于已出具法律意见经本法律意见书调整的内容,以本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法律意见书未涉及补充核查和更新的内容,仍以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相关信息为准,本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简称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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