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56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暨重大诉讼进展
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二审已判决,各方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涉及股权回购款 12.14 亿元及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由公司子公司汉世伟集团持股 60%,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 40%,基金管理人为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于起诉主体是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也包括了汉世伟出资部分对应的权益,但公司实际承担的支付义务仅限于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出资的 4 亿元及对应收益,公司已经计提相应负债。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协议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6 月,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天邦”)
作为原告,因股权回购纠纷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和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世伟集团”)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及律师费等。安徽合肥中院已受理诉讼申请,案号((2024)皖 01 民
初 594 号)。本案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新增诉讼、仲
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安徽合肥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
皖 01 民初 594 号,一审判决被告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五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安 徽 国 元 天 邦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回 购 款
1,214,136,986 元(暂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此后以 1,000,000,000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天邦食品、汉世伟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90,000
元、保全担保费 191,558.25 元。天邦食品及汉世伟集团已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
提起上诉,二审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开庭。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安徽合肥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
皖民终 117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二审判决后,公司积极与原告进行友好协商,经反复沟通,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公司拟与国元天邦达成执行和解,签署相关和解协议。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署<债务归还协议书>等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各方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签署
《债务归还协议书》《退出持股协议书》并由公司出具《承诺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事项已经履行内部审批及董事会审议程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签署协议书及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
(一)《债务归还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乙方: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1、乙方同意向甲方全部履行本案件生效判决确定的所有债务。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分期支付股权回购款,具体为:
2.1 本案件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股权回购款债务中的 41,000 万元,应当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内分期支付完毕,具体方式为:
2.1.1 乙方应当在 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4,200 万元。如
在此日期之前,法院裁定受理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重整的,则在法院下发裁定的当月需全部支付完毕 4,200 万元。
2.1.2 自 2025 年 12 月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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