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53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案涉子公司执行转破产收到法院决定预重整决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涉及工程款 12.96 亿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杭州中院决定对富阳农发公司进行预重整,将有利于富阳农发公司提前启动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与评估等基础工作,推进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充分协商沟通,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并结合富阳农发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的推进效率及重整可行性。如果富阳农发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富阳农发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富阳农发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公司前期已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本次仲裁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3 月,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
作为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农发”)、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农业”)、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农发”)、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农发”)、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
仲裁费。2024 年 7 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号(2024)杭仲 01 裁
字第 532 号、第 533 号、第 534 号、第 535 号及第 544 号出具的对应的 5 份裁决
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项 1,150,952,497.40 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 5 份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 年 9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
出具的 5 份《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
的(2024)杭仲 01 裁字第 532 号、第 533 号、第 534 号、第 535 号及第 544 号
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依法立案执行。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4 年 11 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 01 裁字第 545
号裁决书,裁决吴兴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40,240,671.72 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上述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 偿 责 任 。 详 情 参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
2024 年 12 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 01 裁字第 545 号裁决书已发
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依法立案执行。强制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查封、冻结等),并完成对案涉五家子公司猪场及杭州汉世伟所持股权的资产评估。
案涉五家子公司(被执行人富阳农发、南浔农发、吴兴农发、建德农发、一
海农业)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向杭州中院申请执行转破产,后杭州中院将执行
案件移送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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